一、課程簡介
《刑法學》是法學學科體系中的基礎學科,是教育部高等學校法學教育指導委員會确定的法學專業本科生十四門核心課程之一。刑法學教學在整個法學專業教育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培養學生專業素質的一門必修課程。通過開設《刑法學Ⅰ》課程,使法科學生深入了解和掌握刑法基礎理論,為後續學習具體刑法條文打基礎,讓學生獲取畢業之後從事刑事法律工作的基本能力,同時讓學生認識社會行為的禁區,從内心形成良好的規範遵循意識,并真切理解作為刑法規範“底座”的社會主義公平正義觀這一核心價值觀念。
《刑法學Ⅰ》主要由刑法概述、犯罪論和刑罰論三部分構成。刑法概述是關于刑法的一般性叙述,介紹刑法的内涵與外延、刑法的任務、刑法的基本原則、刑法的效力範圍;犯罪論主要涉及犯罪認定方面的知識,主要内容有犯罪概念、犯罪構成、排除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犯罪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罪數形态等問題;刑罰論主要涉及刑罰制度和量刑制度的問題,包括刑罰體系與刑罰制度,包括刑罰權、主刑和附加刑、量刑制度、行刑制度、刑罰消滅等問題。在《刑法學Ⅰ》課程中加入思政元素,有助于塑造法治思維和公平正義理念,培養德法兼修的現代化法治人才。
二、案例基本信息
1.案例名稱:法不能向不法讓步——于海明正當防衛案
2.對應章節:第九章正當行為第二節正當防衛
三、案例教學目标
通過昆山反殺案的分析讨論,使學生了解刑法學中關于正當防衛、防衛過當等相關法律規定,培養學生運用法律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提高學生法律思維和法律素養。本講内容的學習目标包含三個層面:
1.知識目标:掌握正當防衛的基礎知識、掌握司法實踐中成立正當防衛的基本情形
2.能力目标:培養學生主動探究精神、邏輯思維能力;培養學生處理現實生活中相關案件的實踐能力
3.素質目标:提升學生的正義感和是非觀;确立刑法懲惡揚善的價值擔當
四、案例主要内容
案例名稱:于海明正當防衛案
【關鍵詞】行兇正當防衛撤銷案件
【要旨】
對于犯罪故意的具體内容雖不确定,但足以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行兇”。行兇已經造成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緊迫危險,即使沒有發生嚴重的實害後果,也不影響正當防衛的成立。
【基本案情】
于海明,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某酒店業務經理。
2018年8月27日21時30分許,于海明騎自行車在江蘇省昆山市震川路正常行駛,劉某醉酒駕駛小轎車(經檢測,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向右強行闖入非機動車道,與于海明險些碰擦。劉某的一名同車人員下車與于海明争執,經同行人員勸解返回時,劉某突然下車,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雖經勸解,劉某仍持續追打,并從轎車内取出一把砍刀(系管制刀具),連續用刀面擊打于海明頸部、腰部、腿部。劉某在擊打過程中将砍刀甩脫,于海明搶到砍刀,劉某上前争奪,在争奪中于海明捅刺劉某的腹部、臀部,砍擊其右胸、左肩、左肘。劉某受傷後跑向轎車,于海明繼續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轎車。劉某跑離轎車,于海明返回轎車,将車内劉某的手機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達現場後,于海明将手機和砍刀交給處警民警(于海明稱,拿走劉某的手機是為了防止對方打電話召集人員報複)。劉某逃離後,倒在附近綠化帶内,後經送醫搶救無效,因腹部大靜脈等破裂緻失血性休克于當日死亡。于海明經人身檢查,見左頸部條形挫傷1處、左胸季肋部條形挫傷1處。
8月27日當晚公安機關以“于海明故意傷害案”立案偵查,8月31日公安機關查明了本案的全部事實。9月1日,江蘇省昆山市公安局根據偵查查明的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認定于海明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決定依法撤銷于海明故意傷害案。其間,公安機關依據相關規定,聽取了檢察機關的意見,昆山市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的撤銷案件決定。
【檢察機關的意見和理由】
檢察機關的意見與公安機關的處理意見一緻,具體論證情況和理由如下:
第一,關于劉某的行為是否屬于“行兇”的問題。在論證過程中有意見提出,劉某僅使用刀面擊打于海明,犯罪故意的具體内容不确定,不宜認定為行兇。論證後認為,對行兇的認定,應當遵循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作為把握的标準。劉某開始階段的推搡、踢打行為不屬于“行兇”,但從持砍刀擊打後,行為性質已經升級為暴力犯罪。劉某攻擊行為兇狠,所持兇器可輕易緻人死傷,随着事态發展,接下來會造成什麼樣的損害後果難以預料,于海明的人身安全處于現實的、急迫的和嚴重的危險之下。劉某具體抱持殺人的故意還是傷害的故意不确定,正是許多行兇行為的特征,而不是認定的障礙。因此,劉某的行為符合“行兇”的認定标準,應當認定為“行兇”。
第二,關于劉某的侵害行為是否屬于“正在進行”的問題。在論證過程中有意見提出,于海明搶到砍刀後,劉某的侵害行為已經結束,不屬于正在進行。論證後認為,判斷侵害行為是否已經結束,應看侵害人是否已經實質性脫離現場以及是否還有繼續攻擊或再次發動攻擊的可能。于海明搶到砍刀後,劉某立刻上前争奪,侵害行為沒有停止,劉某受傷後又立刻跑向之前藏匿砍刀的汽車,于海明此時作不間斷的追擊也符合防衛的需要。于海明追砍兩刀均未砍中,劉某從汽車旁邊跑開後,于海明也未再追擊。因此,在于海明搶得砍刀順勢反擊時,劉某既未放棄攻擊行為也未實質性脫離現場,不能認為侵害行為已經停止。
第三,關于于海明的行為是否屬于正當防衛的問題。在論證過程中有意見提出,于海明本人所受損傷較小,但防衛行為卻造成了劉某死亡的後果,二者對比不相适應,于海明的行為屬于防衛過當。論證後認為,不法侵害行為既包括實害行為也包括危險行為,對于危險行為同樣可以實施正當防衛。認為“于海明與劉某的傷情對比不相适應”的意見,隻注意到了實害行為而忽視了危險行為,這種意見實際上是要求防衛人應等到暴力犯罪造成一定的傷害後果才能實施防衛,這不符合及時制止犯罪、讓犯罪不能得逞的防衛需要,也不适當地縮小了正當防衛的依法成立範圍,是不正确的。本案中,在劉某的行為因具有危險性而屬于“行兇”的前提下,于海明采取防衛行為緻其死亡,依法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于海明本人是否受傷或傷情輕重,對正當防衛的認定沒有影響。公安機關認定于海明的行為系正當防衛,決定依法撤銷案件的意見,完全正确。
五、案例教學設計
1.案例引入:教師簡要介紹昆山反殺案的背景和基本案情,引導學生思考本案的争議焦點:于海明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
2.分組讨論:将學生分為兩組,一組認為于海明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另一組認為其行為構成防衛過當。要求學生結合刑法學相關知識,分析各自觀點的理由。
3.觀點陳述:各小組派代表闡述本組觀點,并與其他小組進行辯論。教師在學生發言過程中适時引導,确保讨論圍繞案件關鍵問題展開。
4.教師總結:教師在聽取學生觀點後,對案件進行分析總結,明确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區别,幫助學生理清思路,掌握相關法律規定。
5.拓展延伸:引導學生思考昆山反殺案對于社會公正、法治觀念的影響,以及公民在面對類似情況時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六、教學反思
昆山反殺案是一起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刑事案件,充分體現了司法的公平正義。在案例教學中引導學生深入思考正當防衛的核心價值:法不能向不法讓步。這不僅是對受害者的保護、對社會秩序的維護,更是對公平正義的堅定捍衛。
在今後的教學中應進一步明确課程思政的目标,依托專業課程的知識結構,聚焦“法治觀念和法治思維培養”,挖掘思政元素,法學專業知識内容與課程思政元素深度融合,于情理中明辨法理,于專業中升華信仰,打造具有法學專業鮮明特色的課程思政教學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