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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思政示範案例《民法總論》

一、課程簡介

《民法總論》課程,是法學專業的專業基礎課,同時,它也是法學專業的核心必修課課程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體系中,居于基礎性地位,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本課程是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以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實際需要為導向,培養具有家國情懷和德才兼備的職業型、創新型法治人才。适用于法學本科專業,符合應用型人才培養目标和專業相關技術領域職業崗位的任職要求;本課程對學生職業能力和職業素質養成起主要支撐或明顯的促進作用。具體要體現以學生職業能力、素質培養為目标,與行業企業合作對課程進行開發的設計理念,充分體現職業性、實踐性和開放性要求。

二、課程思政教學總體設計

《民法學》是法學專業高等教育核心課程之一,是法學專業的必修課程,分為兩學期來上《民法總論》《民法各論》兩門課。課程根據學校的辦學定位、法學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目标要求,通過講授基本理論、案例分析、課堂讨論、模拟教學等教學方法,激發學生學習民法學的興趣和熱情,引導學生探索和掌握民法學理論的特點和規律,全面系統地了解民法學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論,了解民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了解我國民事法律制度的具體内容及其實施的原則要求,及培養運用民法知識和民事法律方式分析、判斷和解決民事矛盾糾紛的能力,為今後從事法律實務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礎。

2020年5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頒布,并于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深入貫徹《民法學》課程思政精神建設,也是充分認識頒布實施民法典的重大意義,推動民法典實施,更好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更好保障人民權益的重要途徑。在民法典剛剛頒布、實施背景下,《民法總論》的授課内容緊密貼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在馬克思主義思想的指導下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四個自信”的踐行、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傳播。《民法學》中對人格權的尊重,對财産權的保護,及對弱勢群體的關懷無不體現了對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視與維護,無不體現了國家對人民的關懷。

本課程思政教學的具體目标,具體體現在:

1.政治認同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内核,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根本性質和基本特征。而《民法總論》課程中的民法基本原則作為法典内容的高度凝練和集中表達,是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集中體現和貫徹。

2.家國情懷

從國家治理的層面而言,社會主義法治精神的培育需要道德的滋養,法學專業學生的思想道德品質以及職業素養關乎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成效。因此,在民法學課程教學過程中,我們結合學校的法學專業建設要求和人才培養目标,一直堅持進行課程思政教學,努力培養“德法兼修”具有家國情懷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新人。

3.人民至上思想

民法典剛剛實施背景下,《民法總論》課程對于人民權利的尊重與愛護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目标是一緻的:民法,是充分愛護人、關心人、保障人的尊嚴的法;在民法理論中對所有權的限制、對合同自由的限制、對歸責原則多元化設計、對人格權的重視、對侵權法适用範圍的擴張、對于交易規則的國際化設立、對弱勢群體的傾斜保護,無不體現了對我國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視與維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目标是要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指導下,在黨的領導下,以基本國情為基礎,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不斷地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使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

4.職業道德

與民法典的重要地位相适應,《民法總論》課程教學圍繞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通過理論闡釋、概念辨析、案例探究、司法實踐等方式,深化學生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及民法專業理論的認識,使其形成民事法律思維,具備基本法律職業技能以及解決民事法律糾紛的能力。

5.法治意識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是國家層面的價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會層面的價值取向,愛國、敬業、誠信、友善是公民個人層面的價值準則。而民法作為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和民事權利的保障法,其貫穿始終的誠實信用、公平、平等、自願、公序良俗和綠色原則等民法基本原則,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民法總論部分的轉化和表達。

6.思想道德

青年大學生,正處于三觀形成的關鍵時期,授課教師應充分認識到學生人格養成的重要性。合格的法律人不僅需要紮實的專業知識,更要樹立正确的三觀,學會如何做人。民法學因其涉及個人與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将思想政治教育、倫理教育融入專業課程教學中,引導學生正确認識和解決民事法律問題是民法教學的必由之路。

7.科學精神

基于法的意識形态及法學教育的意識形态,法學教師在教學中融入思政内容不僅具有學理上的必要性,也具有教學實踐上的可行性。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要讓我國《民法典》從紙面上的法變成行動上的法,首先需要法律人通力合作,認真将《民法典》的科學精神與制度,闡釋好、傳播好。

8.時代擔當

《民法總論》課程堅持“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自身踐行并引領學生把握民法體系中蘊含的思想價值和精神内涵,積極探索民法課程思政建設的方法和路徑,為促進新時代法學教育改革,培養合格的具有時代擔當的“中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人才”貢獻力量。

三、課程思政教學内容設計——以(民事法律行為一節為例)

(一)課程思政具體目标

政治認同:結合民事法律行為成立與生效的要件分析,闡述我國《民法典》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生效價值判斷—合法性要件的實質,增強學生對社會主義祖國的政治認同。

文化素養:從民事法律行為生效要件内容,理解“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合法性和科學性,增強學生掌握法律專業技能的自覺性,提升文化素養。

法治意識:意思表示真實的規定,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自主、自願,充分實現私法自治,同時,否定意思表示不真實情況下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有利于保護處于弱勢地位一方當事人的利益,也有利于維護交易安全,培養學生的法治意識。

(二)課程思政教學實踐

教學方法

(1)自主學習:線上學習相應MOOC中的基礎專業知識點,線下自主閱讀文獻資料,撰寫閱讀筆記,從民事法律行為成立與生效的要件法學,理解我國《民法典》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生效價值判斷—合法性要件的實質,增強學生對社會主義祖國的政治認同。

(2)課堂講授:講授民事法律行為生效要件内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理解民事法律行為生效要件規定的合法性和科學性,增強學生掌握法律專業技能的自覺性,提升文化素養。

(3)課堂展示與讨論:學生展示根據教學素材整理分析的相關報告等,對“意思表示真實的規定”等相關内容展開小組讨論,保障當事人的自主、自願,充分實現私法自治,是保護弱勢當事人一方利益,也維護交易安全的體現,培養學生的法治意識。

案例材料:意思表示真實——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

(1)案例簡介

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将其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内在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核心,民事法律行為之所以能夠産生當事人追求的私法效果,就是因為其作出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因此國家賦予該意思表示以法律上的拘束力。

我國《民法典》142條規定:“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确定意思表示的含義。”“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詞句,而應當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确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

區别這兩種意思表示的解釋意義在于:

第一,是否要考慮對相對人的合理信賴予以保護。對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而言,其解釋應當考慮相對人對意思表示内容的合理信賴,這就不能完全按照表意人的内心真意來解釋。而對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而言,因為一般不存在對相對人的信賴利益保護問題,因此,更應當注重“确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

第二,是否需要考慮受領人的理解水平不同。對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進行解釋,法官應當考慮一般的受領人的理解水平。但是對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進行解釋,則不需要考慮受領人的理解水平。

第三,詞句在意思表示解釋中的作用不同。上述兩種意思表示的解釋雖然都應當從表意人所使用的詞句出發,但表意人所使用的詞句在其意思表示解釋中的作用并不完全相同,對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解釋而言,需要從相對人一般情況下如何理解來探求表意人所使用詞句的意思。而對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而言,表意人所使用的詞句是探求當事人内心真意的依據之一,因此,對此種意思表示解釋“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詞句”。

(2)案例的思政元素

①文化素養。(“民事法律行為生效要件”内容規定具有合法性和科學性,培養學生掌握法律專業技能的自覺性,提升文化素養。)

②法治意識。(“意思表示真實”的規定,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自主、自願,充分實現私法自治有利于保護處于弱勢地位一方當事人利益,也有利于維護交易安全,培養學生的法治意識。)

四、課程思政教學評價

(一)對教師的評價

1.教學準備的評價

對于教學目标指定情況的評價、教學設計中的教學策略正确地體現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以及相應的學習原理、教學原理、所設計具體教學方案能夠得到順利實施。将《民法》課程思政建設,落實到教學準備工作各方面,教師要具備提前提煉“思政元素”進行課程思政目标設計、修訂教學大綱、教材選用、教案課件編寫等基本能力。

2.教學過程的評價

将《民法》課程思政建設落實到教學過程各環節,教師要采取恰當的教學方式,具備把思政元素自然融入教學内容的理解能力、實施能力和改進能力,包括教學理念及策略、教學方法運用和改進、作業及批改、平時成績考核等。

(1)通過課堂提問、研讨,考核學生對民法的調整對象、調整方法問題的理解、分析、運用。

(2)通過課堂提問、研讨,考核學生對民法基本原則、民法基本理論内容的理解、分析、運用。

3.教學結果的評價

教學設計充分分析學生的原有知識技能基礎,教學實施步驟是否清晰、明确,使學生有能力參與相應的活動,同時,又有一定的“思政理念”啟發性,給學生提供了未來愛國思想以及發展能力的空間。健全《民法》課程思政多主體參與、多維度動态評價體系,包括同行評議、随機聽課、學生評教、教學督導檢查,覆蓋課前準備、課中教學和課後結果全過程,做到主觀分析和客觀分析相結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結合。

4.評價結果的運用

教學方案具有充分的“民法思政元素”融入性,即針對學生對原有認知中的觀念、思維定勢、生活經驗等與新知識—民法基本原則之間的聯系與矛盾,設置了有效的探讨問題情境。所取得的認識成果,揭示了新知識民法基本原則的理論适用規則與學生原有認知思想的聯系與區别。對于同行評議、學生評教、教學督導等提出的改進建議,以及對學生考核的成績分析進行運用,對教學效果進行反思與改進。

(二)對學生的評價

1.學習過程的評價

(1)學習态度:包括學生在學習過程中主動參與和完成學習任務的态度;

(2)學習能力和方法:包括學習中觀察、探究、思考、表達的能力,收集、整理、分析資料的能力,與人合作完成學習任務的能力等;

(3)學習結果:完成學習任務的質量和進步程度。與以往的課程教學相比,雖然也提到重視學習态度、能力、方法,但是在評價方面基本沒有明确的要求。思政示範課程将“思政元素”融入與掌握,列入評價目标,體現了對學生全面發展的關注。檢驗學生是否認真完成了老師布置的要求和任務,積極參與資料收集、課堂讨論和實地調研等教學過程,科學評價學生在學習過程中的積極性、互動性和參與度。

2.學習效果的評價

教學評價是法學教學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通過評價了解課程實施的情況,判斷學生學習的質量和水平,了解學習成就、問題和需要,并且對課程下一步的實施進行有針對性的調整,發揮評價的診斷與調節的功能;評價具有教育性,是人與人互動和交流的過程。利用評價對學生的學習成就進行鼓勵,對于不足提出改進建議,保證課程目标的實現,發揮其強化和教育功能。通過平時作業、課堂讨論、資源庫平台資料分析報告、随堂練習、課程論文、期末考試等多種形式,檢驗學生對“課程思政元素”的領會及其對“思政元素”的掌握程度。

3.評價結果的運用

學生對《民法》課程的學習,一方面民事主體在參與民事法律關系時,在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則的條件下,可以依據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和善良的風俗習慣進行民事行為;另一方面,民事糾紛仲裁者在法律規定不足或不違背強制性法律規範的條件下,可以運用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與善良風俗習慣處理糾紛。根據民法的基本原則,民事法律制度對于民事主體權利行使作出必需的法律限制性規定,加上公認的道德規範,加強了學生對于“課程思政元素”認知。通過師生座談和系部教研活動等多種形式,對于學生的學習效果進行科學分析,總結經驗,改進不足,提升課程思政的學習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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