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下午,西南政法大學周清林教授為我院師生作了題為“民法典訴訟時效制度規定的再體系化”的學術講座。

周清林教授提出體系化的制度需要按照邏輯順序進行理解,需要體系嚴密,他認為法律的研究和學習是越來越抽象的過程。他以最新通過的民法典中有關訴訟時效制度的體系化問題展開讨論。具體而言,民法典第188到199條,按照各個法條的邏輯順序,他認為這些條款雖然可以适用但是沒有邏輯上的道理。在介紹《民法典》第312條時,周教授認為介于善意取得之間,但是卻與善意取得沒有什麼聯系,實為善意取得的例外規定,對于遺失物埋藏物的請求返還原物的兩年的訴訟時效制度,與時效一章中規定的三年相沖突。
周清林教授指出訴訟時效的正當性基礎很難界定,“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這幾個字都是“陷阱”,要将每個字都拆分理解,将制度進行完全具體化,最後才能完全與實踐結合起來,解決實務中的問題。周教授最後以一個解釋訴訟時效制度受到損害在實務中的具體适用方式的案例結束了本堂精彩的講座。
汪太賢教授對周教授的講座進行總結,強調對于法律的學習方式,要注重将法律文本系統和條文内容互相聯系起來,學習如何從具體到抽象地思考問題以及思考單個法條在體系中理解具體如何運用。
在學生提問環節,19級研究生蔣淩濤提問如何理解法典,如何判定法典;體系是應然還是實然;法典是一個封閉的體系還是開放流動的體系;在利益價值選擇的對錯問題。博士生向帥提問法典的去法典化問題,台灣地區的民法典與國内的民法典的适用評價。20級研究生何漢榮就實務問題中有關訴訟時效的具體适用提出問題,周教授進行一一耐心解答,深入淺出地闡述了自己對于這些問題的獨到見解。

圖:19級研究生蔣淩濤提問

圖:21級博士研究生向帥提問
周清林教授的講座深入淺出,旁征博引,其淵博的學識和獨特見解激發了師生們的深刻思考,現場互動交流氣氛熱烈。講座在老師和同學們的熱烈掌聲中圓滿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