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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成集团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

太阳成集团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 2020 年修訂)
(西大研〔 202023 2020 9 月印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研究生培養質量,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加強和完善研究生的學籍管理,根據教育部第 41 号令《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于按照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規定錄取的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研究生新生,憑錄取通知書和有效身份證件,按學校要求和規定時間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須通過培養單位向學校請假,請假時間一般不超過 2 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新生報到時,學校對其入學資格進行審查,審查合格者方可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如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因參加青年志願者扶貧接力計劃、赴外漢語教師志願者、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等國家政策支持的各類計劃、項目等原因的,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需辦理的新生須提供相關政策文件或證明材料, 在學校上報拟錄取庫前(每年 5 月前) 申請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期限根據國家或高校各類計劃的周期設定,一般不超過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學生待遇。
第六條 保留入學資格者應當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的最後一學期末向學校提交入學申請,學校對其入學資格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提交入學申請或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七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 3 個月内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複查。複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緻;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别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六)學校認為需要複查的其他事項。

    複查中發現研究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為複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由學校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複查中發現研究生新生身心狀況不适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五條在入校後一個月内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
第八條 每學期開學一周内,在學研究生應當到所在培養單位辦理報到注冊手續。不能如期報到的,應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可暫緩辦理報到注冊手續,申請暫緩注冊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注冊。
第九條 培養單位應在每學期開學 2 周内,将本單位研究生報到注冊情況彙總後報送學生工作部。

第三章 學制、學習年限

第十條 博士研究生學制 4 年,學習年限為 3-6 年。直接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直博研究生)學制 5 年,學習年限 4-6 年。

碩士研究生學制一般為 3 年,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學習年限為 2-5 年,非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學習年限為 3-5 年。

工商管理碩士(MBA),學制為 2 年,學習年限為 2-5 年。
上述學習年限含休學及保留學籍時間。保留入學資格時間不計入學習年限。

第四章 考核、成績記載與學業預警


第十一條 研究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必修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學習、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學籍檔案。
第十二條 研究生成績評定既可以最後的考核成績為依據,也可以綜合平時和期末考核成績加以評定。課程成績按照百分制計分,必修環節成績按照通過、不通過記載。
    研究生培養計劃規定的學位課成績達 70 分及以上、非學位課成績達 60 分及以上為合格成績。若有補修課程的,必須參加補修課程考核且成績合格。
第十三條 研究生課程考核不合格者,須重修該課程。重修課程如課程停開,研究生所在培養單位可指定研究生修讀學分相同、要求相近的其他課程。研究生課程考核成績已合格,一般不允許重修;如确實需要重修的,該課程成績按重修後實際分數登記,并在其成績冊上标注重修。
第十四條 學校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研究生學業成績。研究生通過重修獲得的成績在其成績冊上予以标注。
第十五條 研究生應當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學習,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未請假、請假未批準、請假逾期未辦續假手續未參加學習的,以曠課論處,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研究生缺課超過某門課程總課時三分之一及以上的,或未按要求缺交任課老師布置的課程作業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取消該課程的考核資格,随下一年級重修。若所交作業經查确認為弄虛作假等情況的,按照學校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突發情況不能按時參加考核,應持有關證明提前辦理手續申請緩考,培養單位審核後報研究生院批準,獲批後方能緩考。研究生擅自不參加考試的,需随下一年級重修該課程後參加考試。
第十七條 研究生參加考核應嚴格遵守考場紀律,誠信考試。凡出現違反考場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以零分計,在其成績冊注明違規或作弊,并按照學校相關文件處理。
第十八條 研究生在創新創業活動中,在某課程領域取得突出成果,申請以創新創業成果替代某門非學位課程成績的,經導師和培養單位論證評定,按評定的成績計入相應的待修課程。
第十九條 在校研究生因特殊原因選修外校研究生課程,須經導師和培養單位同意,報研究生院審批,方可在外校進行課程學習。開課單位的層次不低于我校。其選修外校研究生課程的學分不得超過個人培養計劃的總學分和學位課學分的三分之一。在外校修課費用自理,課程修完後,須将加蓋外校主管部門公章的成績單報研究生院備案。

    研究生因參加校際交換、聯合培養等學校項目在外校學習的,其在外校修讀的研究生課程可以轉換為個人培養計劃中對應課程的學時學分。個人培養計劃中的課程在外校無開設的,該課程必須在本校修讀并考核。
    研究生應按外校的規定進行課程學習和考核,研究生培養單位根據課程内容,負責認定互換課程的名稱,采用“一門換一門”的原則,轉換為個人培養計劃中對應課程的學時學分。
第二十條 研究生在入學前已經修讀研究生培養計劃所列課程,其課程成績合格且取得成績時間未超過 3 年的,經導師和培養單位審核同意,可免修免考該課程,同時報研究生院備案。
    碩士研究生對培養計劃中的外國語課程可申請免修免考,條件見學校相關文件。符合免修免考條件的碩士研究生新生,于第一學期開學前,在研究生管理系統提交成績證明材料進行申請,培養單位審核無誤後提交名單報研究生院備案。
第二十一條 課程成績公布後,研究生應及時查詢。如對成績評定有異議的,可在成績公布後 3 周内向開課單位進行書面反映。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四條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 學校對研究生的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予以記錄。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研究生,學校按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對其申請學位及學術稱号、榮譽等作出限制。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在開題結束後組織開展中期考核,按培養方案對研究生開題情況及其他綜合表現進行考核。未通過開題答辯的予以學業預警。研究生第三學年未通過開題的,中期考核視為不通過。
第二十五條 博士研究生在第四學年末、碩士研究生在第三學年末(MBA 在第二學年末)組織對研究生實踐環節完成情況及結題答辯進行綜合審核,未完成實踐環節或未通過結題答辯的,予以學業預警。研究生最後學習年限結束前 3 個月(當年 3 月份)未通過結題答辯或實踐環節未完成的,結題考核視為不通過。

第五章 轉專業、轉學、轉導師、轉層次

第二十六條 研究生應當在被錄取的學科專業完成學業,原則上不允許轉專業。研究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确有專長,且導師、培養單位認為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經學校認可,可申請轉專業。
第二十七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專業: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跨學位類型、類别轉專業的;
(三)通過推薦免試、碩博連讀、定向就業、士兵計劃、少數民族高層次人才骨幹計劃、少數民族照顧政策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
第二十八條 研究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的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别需要等個人原因,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适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由低學曆層次轉為高學曆層次的;
(三)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四)拟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制标準高于其所在學校、專業的;
(五)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第二十九條 研究生轉學須由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學校和拟轉入學校同意,方可辦理轉學手續。具體程序和要求按照相關文件辦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确認後方可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将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公安機關。
第三十條 研究生在讀期間原則上不得更換導師。因特殊原因需更換導師的,須經原導師、更換後導師同意,且經本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報學校審批。
    在原導師不同意的情況下,研究生所屬學院在調查了解情況的基礎上,經本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讨論,做出是否同意更換導師的決定,報學校審批。
第三十一條 碩博連讀、直博研究生獲得博士研究生學籍一年後,且在博士研究生最長學習年限期滿前兩年,由于各種原因,不宜繼續攻讀博士學位,經導師、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和學校批準,可以轉為碩士研究生。
    碩博連讀研究生原則上轉回原碩士研究生錄取學科,按原學科的碩士研究生培養方案完成學業,其學習時間從原碩士研究生入學時間起算,必須在碩士研究生最長學習年限内完成碩士學位論文答辯。
    直博研究生轉到對應碩士學科,按該學科的碩士研究生培養方案完成學業,其學習時間從進入博士研究生階段時間起算,必須在碩士研究生最長學習年限内完成碩士學位論文答辯。
第三十二條 碩博連讀、直博研究生通過結題考核,進入博士學位申請程序後,對隻達到博士畢業水平而未達到博士學位學術水平的,可申請博士畢業和申請碩士學位。

第六章 請假、休學與複學

第三十三條 研究生就讀期間因出國留學、訪學(含調研)、求職、參加學術會議、實習、病假以及事假等離開學校超過 24 小時以上的外出事宜需向學院辦理請假手續,經審批同意後方可離校。外出請假應根據學校相關規定審批備案。
第三十四條 研究生因私因病申請外出的,單次申請時長不超過 7 天,一學期内申請外出時間累計超過 1 個月以上者,須辦理休學手續。因課題研究需要到項目合作單位或聯合培養單位長期外出的或因培養方案要求留學、訪學申請外出
的,可申請 1 個月至 1 年内的外出假,其他情況外出請假每學期不得超過 1 個月。
第三十五條 研究生外出期間應自覺遵紀守法,樹立安全和自我保護意識;外出期間若改變行程或遇到突發意外,應及時向導師、所在單位輔導員或分管領導彙報。外出活動結束後,應立即返程,向導師、所在單位銷假。因公出國(境)學習交流的研究生還應遵循《太阳成集团出國(境)學生教育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未履行請假手續擅自外出者,按照學校相關管理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六條 在校研究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後 2 年。在校研究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研究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三十七條 研究生因病、因私出國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學習的,應予以休學。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請,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經導師和培養單位同意,報學校批準。
第三十八條 研究生休學按照學期計算,每次休學最長時間不能超過一學年。休學一次不能複學者,可申請繼續休學,但學習年限(含休學)不得超過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
第三十九條 休學研究生應當在一周内辦理手續離校。研究生休學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學研究生的醫療費按照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研究生休學期滿,應當于新學期開學一周内向培養單位提交複學申請,經培養單位同意、學校複查合格,方可複學。

第七章 退學

第四十一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以退學處理: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内未完成學業;
(二)休學、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内未提出複學申請或者申請複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三)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批準離校連續 2 周未參加學校規定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六)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七)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以退學的其他情形。
研究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後,辦理退學手續。
第四十二條 退學研究生應當在退學下文一周内辦理退學手續離校。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曆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所在地省級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學校規定期限内沒有聘用單位的,辦理退學手續離校。退學研究生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八章 肄業、結業與畢業
第四十三條
研究生學滿一學年及以上因故退學的,或研究生在規定的時間未能通過學分審核、或中期考核的,按肄業處理,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研究生學習不滿一學年退學的,或因違紀而被學校開除學籍的,學校不發肄業證書,隻出具寫實性證明。
第四十四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内,通過學分審核、通過中期考核,基本完成論文研究但未通過結題考核,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按結業處理,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第四十五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内,通過學分審核、中期考核及結題考核,完成論文送審,評審結果達到學校畢業要求,可申請畢業,通過畢業答辯的,可準予畢業,頒發畢業證書。原則上,研究生畢業申請與學位申請同步進行,特殊情形也可單獨申請。
第九章 學位授予
第四十六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内,通過學分審核、中期考核及結題考核的, 可按照學位審核要求申請學位, 通過學位審核、 做出授予學位決議的,授予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第四十七條 畢業研究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内達到申請學位條件,可按照學位審核要求申請學位,通過學位審核、做出授予學位決議的,授予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第十章 學業證書管理
第四十八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确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第四十九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曆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研究生學曆、學位電子信息注冊。
第五十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學籍,學校不發給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曆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五十一條 學曆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出具相應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太阳成集团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
(西大研〔2017〕22 号)、《太阳成集团研究生外出管理辦法》(西大研〔2019〕61 号)同時廢止。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或自治區出台新的規定時,按上級文件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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